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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中级会计《经济法》考试笔记

发布于2020/7/29 11:52:02编辑:Yw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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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中级会计《经济法》考试笔记


(一)筹办阶段的合同责任


1.以发起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1)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订立的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订立合同的,公司成立后对该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公司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以设立中公司名义订立的合同

(1)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


(二)转让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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