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燃气锅炉房应布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但常(负)压燃气锅炉可设置在地下二层;当常(负)压燃气锅炉房距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6m时,可设置在屋顶上。采用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比值)大于等于0.75的可燃气体作燃料的锅炉,不得设置在建筑物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2.锅炉房的门均应直通室外或直通安全出口;外墙上的门、窗等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m 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1.20m的窗槛墙。 3.锅炉房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50h的楼板隔开。在隔墙和楼板上不应开设洞口;当必须在隔墙上开门窗时,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防火门窗。 4.锅炉的容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的规定。 5.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和除卤代烷以外的自动灭火系统。 6.燃气锅炉房应设置独立的通风系统。采用燃气作燃料时,通风换气能力不小于6 次/h,事故通风换气次数不小于12 次/h。 |